答:《证券法》第47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又买入的,其所得收益应归上市公司所有。
《证券法》第86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提出了类似的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