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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含中小板)公司出现哪些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深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时间: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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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2.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深交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

(二)在深交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

(三)在深交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 A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500 万股且其 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 100 万股;

(四)在深交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五)在深交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 1 元;

(六)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深交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七)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0 人;

(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