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4日,因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5条的规定,本所作出不予受理天翔环境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天翔环境触及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十五)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13.4.6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2021年6月2日,本所决定天翔环境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23条的规定,自本所作出天翔环境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天翔环境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若天翔环境提出复核申请且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终止上市决定的,自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终止上市决定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天翔环境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天翔环境股票予以摘牌。
本所要求天翔环境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