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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十六条规定,可转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交易或者转让: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自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
赎回条件触发日次一交易日至赎回日3个交易日前发生前述情形的,可转债不停止交易;
(二)可转债自转股期结束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
(三)可转债自赎回日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