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时,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涉及的具体金额判断标准,应当比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的规定。据此,上市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披露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另外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而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的前述规定未及时披露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时,本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