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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哪些内容?

时间: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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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披露以下内容:

(一)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基本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重整投资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出资安排等;

(二)投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重整投资人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拟获得股份情况、对上市公司未来生产经营计划及协议生效条件等;

(三)重整投资人取得相关股份所需支付的对价、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情形;

(四)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安排,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变化情况;

(五)重整投资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履约措施、履约能力及履约保障等;

(六)执行投资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七)深交所、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