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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 6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