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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的股东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如质押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是否需要进行披露?如该股东曾在不同券商累计质押股份超过5%以上,但本次质押未达到5%,是否需要进行披露?

时间: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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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4条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5条规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即任一股东累计质押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时,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单笔质押没超过5%,但累计质押达到或超过5%时,应当公告。如上市公司拒不披露相关信息,股东可以向本所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