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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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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完善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主体范围,在第2.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