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4.1.2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二章第一节规定,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供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证明文件,以及曾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但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