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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可否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时间: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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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