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普通投资者是金融市场产生活力的重要血液,如果资本市场风险过高,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受挫,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积极开展投资者保护体系建立是新时代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文章从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体系建立两方面对投资者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投资者教育可以帮助投资者梳理科学的投资活动思维方式,使投资者具有更强的风险意识和投资安全意识,主动进行自我保护。而投资者保护体系建立的本质是“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保护体系的建立其实就是对卖者权利义务进行规范的过程,只有金融产品提供方真正担起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制定了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才能为投资者树立信心,吸引广大投资者参与到投资活动中来,形成健康良好的金融市场。文章还就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给出了几点建议,供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参考为宜。
关键词:投资者教育,投资者保护,买者自负,卖者尽责
1.引言
08年金融危机后,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资本市场也展现出生机和活力,各类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不断创新,相关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建立和完善,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新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普通中小投资者的大量进入,增加了资本市场需求和流动性,在帮助资本市场拓展投资领域的同时,也使得大众的家庭投资理财观念得到逐步普及。
然而,由于大部分投资者接触资本市场的时间并不长,对资本市场的风险性知之甚少,同时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化程度与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还有很多不健全的地方,导致了普通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十分脆弱。近几年陆续出现多起金融诈骗案件,比如2016年中晋非法集资案,通过邀请投资者成为公司合伙人或向投资者虚称企业已经或即将上市、发售原始股等方式骗取投资资金,诈骗金额高达400余亿元。还有基于互联网模式出现的P2P非法集资案件,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采用借新贷还旧债的庞氏骗局模式进行诈骗,仅在2016年一年出现问题的P2P平台就多达1731家,其数量之多令人不寒而栗。
金融诈骗不仅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更致命的是严重打击了投资者信心。普通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压舱石,是资本市场产生活力的重要血液,如果资本市场风险过高,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受挫,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积极开展规范化的现代投资者保护体系建立是新时代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
投资者保护不是一个孤立的教育活动或者一本理论的法律文书,它是一个有机体系,既要考虑提升投资者自身金融素养,让作为市场主体的投资者从懵懂的“门外汉”变成能通过分析做出理性决策的“明白人”,更要考虑证券机构、监管部门应当担负的责任,推动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规范和完善,为投资者树立强大的信心,使我国资本市场真正成为“不懂可以学,学了有地用,市场规范化,投资很安心”良好局面。
2.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自身素质
2.1 投资者教育意义与现实问题
按照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简称IOSCO)的定义,投资者教育(Investor Education)是通过传播投资知识、传授投资经验、培养投资技能、倡导理性投资观念、提示相关投资风险、告知投资者权利及保护途径,提高投资者素质。从投资者教育的定义来看,投资者教育的目的就是保护投资者,让投资行为可控。一个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权益保护得越好,资本市场就越发达,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就越大,而投资者教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在2018年进行了第三次中国投资者教育现状全国性问卷调查,根据《中国投资者教育现状调查报告(2018)》调查结果,可以得出我国目前投资者教育的现状和问题:
(1)我国投资者开始接触投教课程的时间远落后于发达国家,50%以上的投资者缺乏长期接受投教培训的意识,投资者金融素养整体偏低。
(2)投教工作提高了投资者学习金融知识的积极性,90%的投资者愿意为接受投教而投入相应的时间和资源,说明投资者个体对提升自我金融素养有十分强烈的渴求,而系统性投教工作的开展较晚,导致了我国投资者金融素养储备的不足。
(3)投教工作对投资者金融素养有显著提升,参与金融机构、交易所、行业协会、高校等多个主体头角活动的投资者,其金融知识更加系统,金融素养更加专业。
(4)金融机构对开展投教工作的认知在逐年改变,但还需寻找金融机构的内生动力,激发其主动开展投教工作。
从上述总结中可以看出,投资者教育主要面临投资者接受金融教育时间太晚,整个投教体系安排不合理,投教工作主体较为单一,行政主导下的投教工作主体积极性不强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从本质上进行考虑和解决,会导致整个投教工作流于形式,不仅降低了金融机构等投教主体的运行效率,而且对投资者会造成十分长远的伤害,最终造成金融市场整体素质的低下。因此,必须对上述问题的引起足够重视,全面思考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
2.2 对投教工作相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投教工作其实可以归纳为“什么时候开始做”、“从哪里开始做”,“怎么做”这几个关键词。调查数据显示,投资者接受金融教育时间越早,金融教育基础越深厚,越能培养良好的金融意识。而我国绝大部分投资者都是在大学及以后阶段才开始接受经济/金融相关教育,仅23%的投资者在大学之前了解过金融相关知识。大多数金融发达国家从小学阶段就开始普及国民金融知识,我国金融教育起步时间远远晚于金融发达国家,投资者整体金融素养偏低。
启蒙金融教育的缺失,让我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到在国民教育阶段开展金融教育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投教工作并非一日之功,目前我国投资者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在体系完整性和实用性方面还有待发展,不能一蹴而就。从战略层面考虑,我国最终将建立完善的投资教育体系,但是由于周期漫长,我们不能等到体系建立后再开始投教工作,当下必须寻找合适的切入点,从战术层面上开展工作,助推投教体系的早日建立,否则我国国民金融素养将无法提升。在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组织、教育机构等应勇于担当,各尽其能。
高等院校是投教工作的重要主体之一,教育部公布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各类高校在校学生达3833万人,高校学生具有较高知识素养,是祖国建设的生力军,其投资理念和理财习惯将对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产生深远影响。如果我们从高校学生群体入手,联合学校和金融机构优势力量,针对性地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投资者教育,有计划的制定金融知识教育方案,将快速取得良好的投教工作成效,提高主流群体金融知识素养,起到良好示范效应,对投教工作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将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而言,高校学生投资者教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在校学生的投资兴趣和投资意识。一方面可以联合高校宣传部门、专业院系共同开展公益讲座、暑期社会实践、金融企业实习,主动拓宽学生投资知识获取渠道,提升感性认知,普及投资常识,树立投资理念。另一方面可依托各级各类学生社团,举办各类模拟投资大赛,模拟证券交易等活动,提升大学生投资技能及能力。与此同时,还可以加强主题班会教育,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投资安全宣传,提升学生投资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2)开设投资理财相关课程。针对非财经专业学生,可开设投资理财方面的公共课程,教授理财证券期货等基础知识。其授课内容无需太多专业理论,可侧重于日常投资常识的讲授,以此来帮助学生熟悉并理解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些投资现象,让学生树立初步的投资理念和投资安全观念。公共课程可采用“投资案例+热点事件”的教学方法进行展开,立足日常生活,让课程内容更加通俗易懂。针对财经类专业,可以与证券期货机构等进行合作,开设紧贴实际金融市场发展的专业课程,把学院教育与从业教育有机结合,从专业理论到实践技能不断拓展。例如:大一可开设“货币银行学+会计基础”,大二开设“统计学+财务报表”、“投资学+证券从业基础知识”,大三开设“证券投资学+公司金融”、“证券投资技术分析+期货交易+基金投资”,大四开设“投资模拟实践+投资案例分析”。相应的教学内容要更加注重广度和深度,应重点讲授证券基础知识、基本面分析、技术面分析、量化分析、大数据分析、风险防范、投资心理与技巧等内容,同时与合作金融机构常态化互动,及时把新制度、新规则、新技术、新概念、新热点传授给学生。具体教授方式不拘泥于课堂教学,可以以“行情周评+模拟投资比赛+小组报告”等模式展开,加强模拟投资教学,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实践与分析共促进。
(3)加强师资队伍培养。高校投资者教育离不开老师,新课程的开设对教师的教育资质及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可以加强校企合作,鼓励教师考取相关从业资格证书,通过集中培训、网络研修、联合企业开展课题调研、进修班等形式,推动教师专业素养提升。
在开展高校学生投教工作的同时,我们要认识到,除高等院校学生外,投资群体中大部分投资者是社会人士,如何有效开展社会投资者的投教工作,需要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共同思考。
目前社会投资者教育现状是,金融机构仍是实施投教工作的最重要主体,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投教工作。但是投资者教育其实是一项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公益属性和社会服务功能,而金融机构作为追求盈利的市场主体,如果没有合理的激励反馈和内生动力支持,是无法形成有效的、具有公信力的常态化投资者教育供给,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对投教工作的重视程度下降、在实施投教工作时进行隐性投资倾向引导等问题。金融机构自身属性和投教工作公益属性之间的“悖论”不能简单的认为是金融机构的责任担当不够造成的,一味地将投教工作责任全部加在金融机构身上并不公平。
根据西南财大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多数金融机构对投教工作都非常重视和关注,在投教方面投入了较多资源,投教工作者的工作年限集中在1-3年和5-10年,超七成投教工作者接受过相关专项培训,超过90%的金融机构制定了专门的投教计划(以月度计划为主,占比为75.28%)。在投教工作效果评估方面,大部分金融机构对客户满意度的测评主要是满足监管机构的规定要求。这一调查结果从侧面反映了我国金融机构目前开展投教工作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虽然有关投教资源的投入较多,但在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的存在为了投教而投教,并没有找准自身在投教工作中的定位,也缺乏将投教工作与实际经营活动进行良好结合的途径,导致投教实际效果并未得到明显提升。
因此,金融机构投教工作的下一步重点在于明确投教工作定位,监管机构也要对金融机构取得的投教工作成果进行肯定,可通过行政发文、优化指标等方式进行切实可行的正反馈,激发金融机构内生动力。各金融机构可将自身资源和外部高校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借助校企合作的投教优势,利用互联网学习平台或者是APP软件,依托网络课程等方式,开发多媒体学习资源,共同建设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投资者通过自主学习、在线测试等换算相应积分。监管机构可将投资者教育成效作为加分项纳入指标考核体系,从指标上确保投教工作的存在感,而不再是可有可无的公益工作。监管机构的考核反馈必然会对各金融机构的业绩排名产生影响,各金融机构自然会将投资者教育工作纳入各自的业绩考核体系中,通过压力传递,激发投资机构的内生动力。在经营活动中,金融机构还可以将产品营销活动和投资者教育相结合,把投资者教育作为活动任务,并提供相应的活动奖励,形成投教行为与产品营销的有机融合。
3.重视投资者保护,形成健康良好的金融投资环境
现代投资者保护体系涉及投资者、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等多个对象,投资者教育只是投资者保护体系建立过程中的一部分,旨在对投资者进行投资行为教育。然而,仅仅对投资者进行金融知识教育是无法形成有效保护,不管投资者的金融素养有多高,都只能保证其在一定理性程度上,分析金融市场主体发布的相关信息并进行投资活动,对其主动进行的投资行为负责。如果碰到金融诈骗陷阱,投资者很难有效进行防范。此外,如果金融机构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诱导投资者关注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在高回报诱惑下,可能会做出非理性投资行为,也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潜在投资风险。因此,投资者保护的关键在于从制度上规范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金融机构在规范制度下进行各类金融产品经营,投资者在此前提下运用所具备的金融知识进行投资活动,这才是投资者保护体系建立的最终目的。
3.1“买者自负”的现状
中国资本市场不同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其制度核心是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其投资者保护体系已经非常成熟。而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就是以融资为目的,政府通过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来解决经济中的融资问题。对于一个以融资为主要功能的股市,制度设计主要是从融资者的角度进行考虑,更多的为融资者的利益考虑,融资方不仅在经营活动中是强势方,在政策制度上也是强势方,造成了资本市场中总是出现“融资者笑,投资者哭”的不公平局面。
目前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强调买者风险自担,但是买者自负是有前提的,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强调买者自负的同时必须强调卖者尽责,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是成对出现,不是像国内投资者教育一样单方面强调买者的义务,而忽略卖方责任义务的讲授。不管是在前期投教活动中,还是在实际投资活动中,片面强调买方在经济活动中的风险责任的理念,会大大损害投资者参加资本市场投资活动的信心,这种情况的出现,不再是由于投资者缺少金融素养、盲目投资造成的,而恰好是投资者通过投资风险评估后做出的自我保护行为,应该引起政府和监管机构的重视,针对现有投资者保护体系进行规范和完善。
根据各国证券法的制定与实施经验,对投资者盈亏自担、风险自担的买者自负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卖方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销售适当性等强制义务,以及不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在投资活动中,对于遵章守纪的投资者要大力保护,制定完善的相关赔偿、补偿、救济机制。对于违法违规作恶、巧取豪夺的害群之马,要从严处理,不仅要进行经济处罚,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通过法律震慑有效遏制不法之徒。
3.2“卖者尽责”相关问题的建议对策
金融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典型区别为一般商品一经交易,买卖双方责任就此结束,而金融产品的销售只表示买卖双方契约关系的建立,只有到产品正常或非正常终止时才标志双方责任的结束。因此“卖者尽责”的真正内涵是卖者在金融产品续存期内对其尽责。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金融产品的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强化待售金融产品的严格监管,监管部门必须制定标准,金融产品设计机构必须进行质检,检验合格才能推向市场。金融产品说明书所提供的招股说明书等产品文档应通俗易懂,投资者可以不用知道产品的具体设计过程,分析产品具体构成,但需要清楚金融产品的风险情况,才能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购买合适的金融产品。金融投资活动涉及投资者的直接利益,因此对金融创新必须进行风险控制,对金融创新产品要先试点,确保安全后再全面推开。
(2)建立投资者损失补偿、赔偿机制。凡因金融产品提供机构自身问题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产品提供机构必须赔偿投资者损失;凡因上市公司弄虚作假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必须由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赔偿投资者损失;凡因中介机构协助造假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必须由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同赔偿投资者损失。
(3)确保金融市场信息理性客观,避免非理性消息导致的金融市场波动。加强官方信息发布的管理与监督,特别注意重点部门、重点人员不负责言行的监督与清除。例如相关部门在出台针对股市的政策是,应该先采取停市制度,让投资者充分消化这些信息;市场的组织者或管理者不对市场中的产品价格发表任何评论,不进行任何干预,只应负责制定游戏规则并坚决、严格、全面执行,做到公平、客观、中立。
(4)成立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金融消费者协会专门负责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部门保持常态化互动,协助“一行三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联合各类金融行业协会开展投资者维权、保护等相关工作;收集各类专业建议提交全国人大,促进我国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帮助投资者协调法院,对司法案件形成判决执行;协助公安机关防范、打击危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5)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行业协会可以成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购买每家上市公司最低限度股票成为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运行情况,一旦涉及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可代表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沟通,为中小投资者争取更大的利益,发现上市公司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干预,最大程度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保护。
4.结论
本文主要论述了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现在投资者保护体系的建立是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我国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文章分析了投资者教育的意义和作用,认为投资者教育是对投资者由内而外的改变,培养了投资者科学的投资活动思维方式,从这一点中,我们可以看出前置和强化国民教育的重要性,这对参与资本市场投资活动的群体素质提升具有显著作用,能够使投资者具有风险意识和投资安全意识,主动进行自我保护,而不再仅仅依靠政府或监管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金融诈骗犯罪对自身带来的损害。投资者教育的广泛开展得到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坚定支持。
文章对投资者保护体系建立的本质进行了分析,认为其核心思想是: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对参与投资活动的投资者进行的投资者教育,只能保证买者具有良好的金融知识和诚信道德,如果只强调买者自负的义务,而不对卖者进行约束和管制,是不会有健康良好的金融市场稳定运行,更不可能吸引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到投资活动中来,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便成了无水之源,失去最重要的活力源泉。为了真正做到“卖家尽责”,文章从不同方面给出了几点建议,供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参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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